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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示范案例《民法总论》

一、课程简介

《民法总论》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同时,它也是法学专业的核心必修课课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本课程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际需要为导向,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和德才兼备的职业型、创新型法治人才。适用于法学本科专业,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相关技术领域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本课程对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养成起主要支撑或明显的促进作用。具体要体现以学生职业能力、素质培养为目标,与行业企业合作对课程进行开发的设计理念,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要求。

二、课程思政教学总体设计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分为两学期来上《民法总论》《民法各论》两门课。课程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目标要求,通过讲授基本理论、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模拟教学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民法学的兴趣和热情,引导学生探索和掌握民法学理论的特点和规律,全面系统地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了解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实施的原则要求,及培养运用民法知识和民事法律方式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矛盾纠纷的能力,为今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深入贯彻《民法学》课程思政精神建设,也是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途径。在民法典刚刚颁布、实施背景下,《民法总论》的授课内容紧密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的践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民法学》中对人格权的尊重,对财产权的保护,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无不体现了对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视与维护,无不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的关怀。

本课程思政教学的具体目标,具体体现在:

1.政治认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而《民法总论》课程中的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典内容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和贯彻。

2.家国情怀

从国家治理的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需要道德的滋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以及职业素养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因此,在民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我们结合学校的法学专业建设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一直坚持进行课程思政教学,努力培养“德法兼修”具有家国情怀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人。

3.人民至上思想

民法典刚刚实施背景下,《民法总论》课程对于人民权利的尊重与爱护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目标是一致的:民法,是充分爱护人、关心人、保障人的尊严的法;在民法理论中对所有权的限制、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对归责原则多元化设计、对人格权的重视、对侵权法适用范围的扩张、对于交易规则的国际化设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无不体现了对我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视与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目标是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在党的领导下,以基本国情为基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4.职业道德

与民法典的重要地位相适应,《民法总论》课程教学围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理论阐释、概念辨析、案例探究、司法实践等方式,深化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民法专业理论的认识,使其形成民事法律思维,具备基本法律职业技能以及解决民事法律纠纷的能力。

5.法治意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和民事权利的保障法,其贯穿始终的诚实信用、公平、平等、自愿、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总论部分的转化和表达。

6.思想道德

青年大学生,正处于三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授课教师应充分认识到学生人格养成的重要性。合格的法律人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更要树立正确的三观,学会如何做人。民法学因其涉及个人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将思想政治教育、伦理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教学中,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是民法教学的必由之路。

7.科学精神

基于法的意识形态及法学教育的意识形态,法学教师在教学中融入思政内容不仅具有学理上的必要性,也具有教学实践上的可行性。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让我国《民法典》从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上的法,首先需要法律人通力合作,认真将《民法典》的科学精神与制度,阐释好、传播好。

8.时代担当

《民法总论》课程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自身践行并引领学生把握民法体系中蕴含的思想价值和精神内涵,积极探索民法课程思政建设的方法和路径,为促进新时代法学教育改革,培养合格的具有时代担当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人才”贡献力量。

三、课程思政教学内容设计——以(民事法律行为一节为例)

(一)课程思政具体目标

政治认同:结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要件分析,阐述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价值判断—合法性要件的实质,增强学生对社会主义祖国的政治认同。

文化素养: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内容,理解“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增强学生掌握法律专业技能的自觉性,提升文化素养。

法治意识:意思表示真实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充分实现私法自治,同时,否定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

(二)课程思政教学实践

教学方法

(1)自主学习:线上学习相应MOOC中的基础专业知识点,线下自主阅读文献资料,撰写阅读笔记,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要件法学,理解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价值判断—合法性要件的实质,增强学生对社会主义祖国的政治认同。

(2)课堂讲授:讲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内容: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规定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增强学生掌握法律专业技能的自觉性,提升文化素养。

(3)课堂展示与讨论:学生展示根据教学素材整理分析的相关报告等,对“意思表示真实的规定”等相关内容展开小组讨论,保障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充分实现私法自治,是保护弱势当事人一方利益,也维护交易安全的体现,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

案例材料: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案例简介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能够产生当事人追求的私法效果,就是因为其作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因此国家赋予该意思表示以法律上的拘束力。

我国《民法典》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区别这两种意思表示的解释意义在于:

第一,是否要考虑对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予以保护。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言,其解释应当考虑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的合理信赖,这就不能完全按照表意人的内心真意来解释。而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言,因为一般不存在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因此,更应当注重“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二,是否需要考虑受领人的理解水平不同。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法官应当考虑一般的受领人的理解水平。但是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则不需要考虑受领人的理解水平。

第三,词句在意思表示解释中的作用不同。上述两种意思表示的解释虽然都应当从表意人所使用的词句出发,但表意人所使用的词句在其意思表示解释中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而言,需要从相对人一般情况下如何理解来探求表意人所使用词句的意思。而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言,表意人所使用的词句是探求当事人内心真意的依据之一,因此,对此种意思表示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

(2)案例的思政元素

①文化素养。(“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内容规定具有合法性和科学性,培养学生掌握法律专业技能的自觉性,提升文化素养。)

②法治意识。(“意思表示真实”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充分实现私法自治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一方当事人利益,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

四、课程思政教学评价

(一)对教师的评价

1.教学准备的评价

对于教学目标指定情况的评价、教学设计中的教学策略正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相应的学习原理、教学原理、所设计具体教学方案能够得到顺利实施。将《民法》课程思政建设,落实到教学准备工作各方面,教师要具备提前提炼“思政元素”进行课程思政目标设计、修订教学大纲、教材选用、教案课件编写等基本能力。

2.教学过程的评价

将《民法》课程思政建设落实到教学过程各环节,教师要采取恰当的教学方式,具备把思政元素自然融入教学内容的理解能力、实施能力和改进能力,包括教学理念及策略、教学方法运用和改进、作业及批改、平时成绩考核等。

(1)通过课堂提问、研讨,考核学生对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问题的理解、分析、运用。

(2)通过课堂提问、研讨,考核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理论内容的理解、分析、运用。

3.教学结果的评价

教学设计充分分析学生的原有知识技能基础,教学实施步骤是否清晰、明确,使学生有能力参与相应的活动,同时,又有一定的“思政理念”启发性,给学生提供了未来爱国思想以及发展能力的空间。健全《民法》课程思政多主体参与、多维度动态评价体系,包括同行评议、随机听课、学生评教、教学督导检查,覆盖课前准备、课中教学和课后结果全过程,做到主观分析和客观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4.评价结果的运用

教学方案具有充分的“民法思政元素”融入性,即针对学生对原有认知中的观念、思维定势、生活经验等与新知识—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联系与矛盾,设置了有效的探讨问题情境。所取得的认识成果,揭示了新知识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适用规则与学生原有认知思想的联系与区别。对于同行评议、学生评教、教学督导等提出的改进建议,以及对学生考核的成绩分析进行运用,对教学效果进行反思与改进。

(二)对学生的评价

1.学习过程的评价

(1)学习态度:包括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动参与和完成学习任务的态度;

(2)学习能力和方法:包括学习中观察、探究、思考、表达的能力,收集、整理、分析资料的能力,与人合作完成学习任务的能力等;

(3)学习结果:完成学习任务的质量和进步程度。与以往的课程教学相比,虽然也提到重视学习态度、能力、方法,但是在评价方面基本没有明确的要求。思政示范课程将“思政元素”融入与掌握,列入评价目标,体现了对学生全面发展的关注。检验学生是否认真完成了老师布置的要求和任务,积极参与资料收集、课堂讨论和实地调研等教学过程,科学评价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互动性和参与度。

2.学习效果的评价

教学评价是法学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评价了解课程实施的情况,判断学生学习的质量和水平,了解学习成就、问题和需要,并且对课程下一步的实施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发挥评价的诊断与调节的功能;评价具有教育性,是人与人互动和交流的过程。利用评价对学生的学习成就进行鼓励,对于不足提出改进建议,保证课程目标的实现,发挥其强化和教育功能。通过平时作业、课堂讨论、资源库平台资料分析报告、随堂练习、课程论文、期末考试等多种形式,检验学生对“课程思政元素”的领会及其对“思政元素”的掌握程度。

3.评价结果的运用

学生对《民法》课程的学习,一方面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依据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制度对于民事主体权利行使作出必需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加上公认的道德规范,加强了学生对于“课程思政元素”认知。通过师生座谈和系部教研活动等多种形式,对于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科学分析,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提升课程思政的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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