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中午12点到13点,amjs澳金沙门欢迎您在201报告厅成功举行amjs澳金沙门欢迎您-沵达律师事务所第二十二期学术午餐会。本次会议主题是“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能力研究”,由任巧博士主讲,许光耀教授主持。
任巧博士首先对“人格尊严”的概念简要阐释,引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从具体的案件来陈言课题核心,通过案例所表现的现象去思辨人的尊严应该如何被对待这一问题。任巧博士从五个方面分别对该主题进行陈述。第一,引入林来梵、刘志刚及郑贤军诸学者的观点,展现当前学界对于宪法中“人格尊严”的内涵、意义。通过这些观点我们需要去探究宪法所产生的体系如民法当中的规范是否与宪法中的规定产生了割裂,对此,任巧博士同时列举了民法中学者们对于“人格尊严”的理解,以及二者的关系研究来加以对比。并表明如何把宪法中原则性的人格权化作实践中可以良好应用的理论是该课题的核心。第二,通过对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的意义进行重构,对人格尊严作为权利的语义解释与逻辑解释、作为权利的消极意义与积极内涵、作为权利关系构成的“资格——责任”双重含义以及作为开放性权利的阐释等四个方面进行表述。第三,对“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内权利能力激活进行阐明,主要是三个方面,分别是宪法上“人格尊严”条款的规范结构及重要性、宪法上人格尊严规范形成的权利关系及其能力以及人格尊严在宪法性权利保护体系内形成的网络关系。第四,简要罗列了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向私法域的滲透力的体系。第五,对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向一般公法域的延伸作表述。
任巧博士对研究内容进行了概要性的陈述后,与会老师纷纷参与讨论。
汪太贤教授首先发言,他认为,任巧博士提出的课题具有很高价值的研究意义,这是由于中外之间宪法的实践存在着巨大差异,我国宪法当中存在许多抽象性的问题,汪教授对我国宪法研究中的诸多方法进行了简要概述后,对不同研究方法的优劣加以对比,明晰了对“人格尊严”研究的重要性之因。
蒋凌涛同学针对任巧博士的论述提出了疑问。就任巧博士所列举案例而言,讨论法律实施之中如何有效的实现人格尊严的保护,似乎更应通过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一书中提到的:建立有效的社会交往机制,实现法律价值的社会的共识,从而实现对人格尊严的具象保护。任巧博士对这一问题予以了回应。
宋志军教授提出了二个问题。一是人格尊严这一概念是基本原则还是更根本的价值?同时人格和尊严二者及之间的关系更细化的界定应该如何理解?二是人格尊严是否是一项基本人权,人权和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是有所差异的,人格尊严这一权利能否上升到人权这一角度?接着他通过刑事诉讼法中刑讯逼供界定的司法困难,提出了在司法领域去落实宪法中人格尊严的原则适用困难,这是由于在司法中很难界定人格尊严具体的内涵。任巧博士针对这些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理解,并与宋志军老师进行了讨论。
管华教授先对“宪法保护能力”这一概念的具体理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保护能力”和“保护规范”等概念的关系该如何理解?以及课题纲要中公私法之间顺序的问题是否应该明确?任巧博士对这两点进行了回答。
紧接着,陆凌副教授在表达了对这一课题的肯定后。对任巧博士的课题分享了自己的理解,如宪法中的基本价值在走向部门法时的框架或原则实际上也是部门法研究中稀缺的议题,可以作为研究的参考。同时,陆凌副教授以具体的案例对刑法中的人格尊严相关的话题加以陈述。
许光耀教授提出了宪法中的权利和基本权利之间界定的必要性,人格尊严不能只停留在宪法层面,它是一个有机整体,应该通过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运用,同时与任巧博士就该课题所应明晰的的研究的问题再进行了讨论。
许光耀教授在对本次主题做了总结陈述后,对学术午餐会越来越浓厚的学术探讨氛围给予了肯定,向与会老师及同学的积极参与表示了感谢,本次学术午餐会圆满结束。